前大陆央视主持人崔永元近日曝光演员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引发舆论对中国明星高中国五部门共治中国影视业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 2018-06-29 08:05:52 (被阅读 1026 次) | | | 崔永元资料图。中新社
Jun 28, 2018, 11:37 AM
前大陆央视主持人崔永元近日曝光演员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引发舆论对中国明星高片酬、偷漏税等现象的关注。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惩戒力度
政府资金、公益基金不得参投商业性强的影视节目
近日,中宣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
中新社27日报道,《通知》指出,近年来,中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冀“阴阳合同”事件成为中国税收法治化试金石
5月底,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有影星4天获6000万元人民币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阴阳合同”等偷漏税潜规则,矛头直指范冰冰,瞬间激起舆论浪潮。
一直以来,明星们尤其是当红明星的片酬收入都畸高到让人惊诧,但也有不少声音为之辩护,认为这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体现。但“阴阳合同”一事让人们怀疑,明星们在赚取天价片酬的同时,很可能还利用“阴阳合同”这种方法偷逃税款。与工薪阶层纳税已十分稳定、透明相比,明星高收入却纳税模糊化,戳中了社会的“痛点”。
由于事关公民纳税的平等“痛感”,此次从税务总局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到五部门联合发文,这相当于在整顿演艺界“阴阳合同”方面拉开了序幕。
由于行业不规范,演艺圈的逃税现象一直都存在,且逃税手段除了“阴阳合同”之外,还有成立“空壳工作室”、股权分红等其他的办法。如果要整治行业乱象,显然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除建立对明显税务稽查的常态机制外,还需要对其广告收入、投资分红等进行透明化管理。
早在2002年,知名演员刘晓庆因为逃税坐了一年牢,当时民众的税法意识并不强,这也算是给中国税法打了一次广告。2008年,台湾知名艺人林志玲因为逃税被台当局查处,为此补交了1000多万新台币。
在中国影视业红红火火的大背景下,还得重申明星依法纳税的常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的规定,到《税收征管法》这部税收程序法;从“初犯免责”再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健全。希望这次“阴阳合同”事件成为税收法治化的试金石。
综合上海澎湃新闻、长沙《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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