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 2013-05-22 15:44:53 (被阅读 900 次) | | 2011-06-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B16201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意见》(桂政发〔2009〕3 号)第(十五)“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申请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的的权限和主体分为: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三章第九条第(二)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经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条件为: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四条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其他扶持对象。
持有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并且进城务工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 培训对象申请:
1.《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已就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7.个人在指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8.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除附前款要求提交的第1、2、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已创办企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社区出具的其摆摊设点自谋职业的证明。
(二)培训机构申请:
1.《培训补贴单位申请审批表》1式3份;
2.《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1式2份;
3.培训对象的《培训券》或申请垫支报告(提交申请垫支报告的要同时提交培训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进城务工证明);
4.培训对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培训对象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
6.培训对象已就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免提交此项材料);
7.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单位财务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0771-5595390、5595386;
(二)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0771-5595845;
(三)各市、县(县级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区)公布。
附件:
1.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
就业
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操作规范
自治区和各市就业信息网站网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桂ICP备060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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